房地产交易避税“招术”风险大
http://www.sun0769.com  2007年06月03日 10:13  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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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少交一些房产交易中的巨额税费?如何得到更多的贷款?如何减少中介费用?记者接到不少读者打来电话询问这样的问题,在房地产交易中为规避税费进行“巧妙交易”的情况确实存在,有些交易因此可以获得比较客观的利益,但实际上,种种避税“招术”在获得短期利益的同时,将给交易双方尤其是买方利益埋下巨大隐患。

  私下交易无法律效力

  目前比较普遍采用的避税方式就是双方避开各类中介和有关机构进行私下交易,主要方法是交易双方协商好价格后,卖方先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买方,买方支付大部分房款后,卖方以交钥匙等形式向买方移交房产,等卖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满5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何律师认为,由于房屋产权转移必须经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登记才能生效,仅移交房屋本身无法保障买方的权益。卖方可以通过遗失补证的方式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重新办理新证后再次将其房产转让,从而达到一房两卖的目的,因这种情况而发生纠纷闹上法庭的案例不少。

  还有一种常见交易方式就是通过“公证”方式交易,交易双方先通过合同或公证的形式进行交易,等卖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满5年后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何律师认为,因公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种做法看似合理,实则不然。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凭证,所有权的转移须经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登记才能生效。卖方如果将房产作为标的办理抵押贷款或者一房两卖,买方将会遭受无可挽回的损失。

  这类交易方式还要受到各类外部风险影响,如政策风险、房屋灭失导致的纠纷等等,都将使得交易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有可能利用他人身份证骗贷

  交易双方不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而是以赠与的方式变相达到房产交易的目的,这种方式也存在于东莞的二手楼市交易当中。何律师认为,交易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若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房屋出现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买方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此外,赠与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被撤销,买方作为受赠人可能人财两空。

  交易中的一方借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通过办理抵押套取银行贷款,侵害银行和身份证持有人的权益。利用他人身份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属合同诈骗,依法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居民身份证被他人使用,可能成为被诉的主体,陷入纠纷诉讼之中。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将会受到处罚。

  还有一种做法就是故意隐瞒真实交易价格,交易双方协商好价格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填写较低的价格,以不实成交价格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规定,此种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一旦将来买方再次转让房产,将面临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较大,相应税费被拉高的问题。此外,买方如果坚持以合同价为依据支付购房款,卖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记者 汪绍文 张玉云)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刘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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