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委托中介出售物业给买家应签三方合约,“三方约”在一定程度能杜绝食差价现象发生。
如今,打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成为各行各业最响亮的呼声,消费者如何维权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二手房产买卖中,消费者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为了保障房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报将继续为消费者讲解相关二手房交易中的安全交易知识。
随着东莞市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壮大发展,每天都有不少市民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卖出买入、租出租入房产,中介公司的业务也随之兴旺,但是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出现法律纠纷的现象也不在少数。
卖家签约不当导致受骗
张小姐打算将一套东莞市东城中心的物业出售,开价为52万元,经A中介公司几番努力后,张小姐愿意以48.3万元实收价出售该物业。
在签约当天,A中介公司首先跟张小姐签了一份承诺书,该份文件内注明了张小姐以48.3万元实收价出售其名下的物业,张小姐看了这份文件后,认为没问题,于是在文件内签字,然后,A中介公司再交给张小姐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小姐看了合同后,发现该合同上所注明的售价为50万元,张小姐即时向A中介公司咨询,A中介公司回答:“你要求483万元是该物业的实收价,而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税费、中介费只好转嫁给客人支付,因此合同内所写的成交价必须是50万元。”当时张小姐认为A中介公司的解释也相当合理,于是在合同内签署了她的名字。
一周后,张小姐与买家、A中介公司到房管局办理交易时,买家向张小姐透露该物业的成交价为54万元,为此张小姐怒气冲冲地向A中介公司表示自己不卖该物业了,A中介公司的回复:“现在已是‘生米煮成熟饭’,想取消该宗交易是不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