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网友 深明大义:媒体报道说,近日东莞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企业的工人以跳槽或加工资为目的急辞工,达不到目的便到劳动部门投诉。今年以来,此类信访案件增加较为明显。咱暂且不说此负责人所言是否真实,就事论事, “工人以跳槽或加工资为目的急辞工”这苦果是谁酿成的呢?老板自己心中也有数吧?
众所周知,在东莞不计其数的工厂中,有着不计其数没有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打工者,他们不是没有文化、不是不懂法律、更不是低智商,但为了一口饭吃,他们忍受着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保障的前提,拎个旅行包,住进了进去了不知何时才能出来的工厂。工资老板看着给,上班时间老板想着定;哪天过年过节了想吃顿好的,还要看老板高不高兴。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想他们会不想往更好的待遇跑,有希望能不跳槽、急辞吗?
网评主持人子雄:这位网友说得虽然有点夸张,但我还是基本同意他的主要观点“工人急辞工是老板自酿苦果”。首先人都有一个“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的思想,有更好的地方和更高的工资待遇,工人肯定会想走。将心比心,老板也应该一样。如果有更赚钱的项目,我想老板们会毫不犹豫地放弃现有工程项目。
当然,急辞工和以此为手段要挟涨工资从道德上来讲是有些欠妥的,但是老板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规避此类事情的发生。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违反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老板们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人能急辞工吗?应该说没有谁会愿意成千上万的血汗钱就这样白白作赔偿吧?!早知今日,又何必当初呢?同时,建议劳动部门应当就这些信访深入调查,看看到底是有多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这不仅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在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障。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老板光要求工人不能急辞工是不现实的,双方应该相互订立权利义务共享条款,让工人不能随便走人,也不能让老板随便“开人”,这样双方的利益才能实现最大的共赢。大家怎么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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