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6日是东莞正式叫停管道燃气初装费一周年的日子。记者查阅政府热线和阳光热线上的相关投诉发现,近一年来还是有不少市民因燃气初装费问题向东莞市物价局投诉。市物价局近日明确表示,2006年12月26日前签合同的,如果在合同中已约定收取燃气初装费,并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可按约定收取此项费用。(南方日报 12月20日)
2006年12月26日,东莞市响应广东省物价局的号召正式叫停收了19年的燃气初装费,引起市民的强烈反响。东莞的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存废问题本来也就已经尘埃落定,但时隔一年,重提管道燃气初装费叫而不停的问题,人们那种因取消了管道燃气初装费而欣喜之意还没有来得及消退殆尽,质疑、无奈与愤怒未免又一起涌上心头。管道燃气初装费叫而不停究竟是谁之过?在笔者看来,行政机关“似是而非,时左时右”的执法态度是管道燃气初装费叫而不停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报道,这一年来市民因燃气初装费问题向物价局投诉大多及到的购房合同在去年12月26日之前签订。在投诉中有市民称,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要缴纳燃气初装费的条款,但到收楼的时候,却被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告知要缴纳燃气初装费。但有关部门在在处理这些投诉时,没有直接回答是否需要缴纳燃气初装费,而是说:“如对合同约定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试想,如果通过走法律程序,市民因此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与哪怕是赢得官司的成本相比,又有多少人会去“讨个公道”?笔者不禁想问,如果所有的事情都让市民通过法律途径处理,那么这个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所有的事情让法院去判决,让法警去执行不就完事。
或许是受到社会舆论影响,很欣慰地看到在2007年12月17日有关部门处理一宗管道燃气初装费投诉时,没有再使用“如对合同约定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的措辞,而是明确表示,2006年12月26日前,在销售合同中如果已列明管道燃气等设施属经审定规划设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则应列入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但如果在合同中已约定收取,并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则可按约定交纳此项费用。但是,笔者认为针对仍然在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仅仅给市民一个解释就到此结束是不负责任的,接下来,还希望能看到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切实反映执政为民的行政作风,彻底结束“叫而不停的现象”。(作者 王子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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