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公安厅下发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9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均按新标准执行。东莞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在东莞,无论新莞人的户口在哪里,都可以按照东莞的标准来计算,新莞人和东莞人实现“同命同价”。(东莞日报 6月11日)
“同命不同价”,这个由户籍诟病而产生的“衍生物”,曾经不知使多少“草根”感到无奈与心酸。而今,东莞市这种敢于突破司法束缚,实践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同命同价”的做法,着实让人欣慰。可是仔细琢磨后,笔者却发现这一“前无古人”赔偿标准背后还是有附加条件的。
据报道,东莞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不论新莞人户籍在哪里,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发生在东莞,都可以按东莞的标准来计算。”同时,如果新莞人在户籍地是城镇户口,那就按东莞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对于在户籍地为农村户口的新莞人,就要看实际情况。”该负责人还介绍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东莞居住一年以上、又有固定收入的,就按东莞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一般就按东莞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笔者看到此就不明白了,既然敢于冲破传统观念的桎梏;既然想树立“同命必须同价”的旗帜,为何还玩“拖泥带水”,拆了院墙又建篱笆?试问,“同命同价”附带令人卡哽的“附加条件”后,是否会使“公平公正”大打折扣呢?
其实,这种戴有“帽子”的“同命同价”不仅说明了我国公共政策上的某种松动,还揭示了地方政府的竭力为普通百姓群众谋取公平合理的利益。但是,与固有旧体制“翻脸”,也并非想像中的那么容易,结果也就只好选择这种“折中”的套路,既平息了民愤,又光彩了自己,何乐而不为呢?
同命之所以不能同价,真正的“罪魁祸首”还是陈旧落后的户籍管理体制。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我们不想从追溯诟病的根本,没有“六亲不认”、誓断城乡户籍二元体制的丝丝连连,任何政策,任何司法新款,都难以逃脱“挂羊头,卖狗肉”之嫌。因为按照带有“附加条件”的赔偿标准,也仅仅是为某些“上层草根”开通了“同命可同价”的权利和地位,而那些以“没有住所和无固定收入”为代表的贫困新莞人依然是“不值钱”的一族。
因此,事故赔偿底线必须体现毫无附加条件的公平与公正。东莞首次实现新莞人与东莞人“同命同价”,是“交通事故赔偿公平化”的一个破冰转折。但笔者希望“同命同价”更应“完璧无瑕”,不应该有人为的“附加条件”来“玷污”社会的公平与平等。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消弭横亘在和谐社会发展面前的障碍,实现更大、更专、更真的社会公平。(作者 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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