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广州中级法院就许霆恶意取款案宣布重审判决。许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因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遂作出上述判决。
而在四个月前,同样是广州中级法院,依据同样的事实,对许霆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正像各方所议论的那样,此案自始至终引起了轩然大波。从无期徒刑缩减为五年徒刑,有民众认为,“许霆案轻判”是法律向舆论和民意妥协;有民众认为,“许霆案轻判”是法律的胜利。究竟孰是孰非?
在社会广泛关注“许霆案”的过程中,可能大家都注意到,人们从一开始关注一审判决结果,到最后关注“许霆案”这一“个案”引起的“法律是否公正、罪刑是否适应、以及金融机构和普通百姓是否应享同等权利和义务”等各个方面的大讨论。在一审判决出来后,质疑声在媒体的扩大下此起彼复。也正因为这些质疑的声音,许霆的命运由此而改变,广东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在进入重审程序之后,民众对此案的关注程度上升到了两个新的高度,一方面民众担心司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的权威,重审只是走过场,最终将维持原判;另一方面民众又担心承受着舆论巨大压力的司法机构和法官们是否只顾迎合舆论、民意,而不顾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最终变成一场“舆论和民意的审判”。从理论上说,尊重民意与尊重法律并不必然存在着对立,但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现象在现实社会当中一直都存在。作为司法机构,如果硬要说对“合情、合理”保持视而不见,这是不可能的,在众多判决书上写着“酌情从轻量刑”就是很好的例证。
但我们回过头去看再审判决理由,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因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遂作出上述判决。而按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盗窃金融机构罪”最轻量刑就是无期徒刑,从这一点上看,是法律作出了妥协。 对许霆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没有人会否认这和“舆论和民意”有关,恰恰相反,许多人认为真是有了民众的质疑和媒体把质疑声扩大化。但如果说,这完全是法律向“舆论和民意”妥协,争论还是颇多。我们注意到,媒体在报道重审过程中强调了一点,那就是二审判决的依据基于刑法第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有评论者认为,刑法六十三条是严格程序为个案正义留下的一道暗门。立法者设置这道暗门的意义在于:它赋予机械的法律规则以血肉,使得法官在面对纷繁芜杂的案件时,可以运用良知与社会经验来应对特殊情况,使个案正义也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也可以说,许霆案的重审判决是法律的胜利,因为如果没有这道暗门,许霆案也只能维持原判。(作者 酒不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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