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穿法袍、不戴国徽,审判席上与法官并肩而坐;不是法官,却能够调阅案宗、参与庭审调查;不是法律院校科班出身,却能以特殊的身份、朴素的道德情感维护并促进司法公正。他们就是被称为“平民法官”的人民陪审员。
日前,东莞市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聘40名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能担任审判长职务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据报道,这是该院第三次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民陪审员。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英国,随后传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由于陪审制度固有的司法民主特性与现代文明中的民主、人权理念不谋而合,当前西方各国普遍确立了陪审制度,这一制度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效仿。
可以说,陪审制度的出现,使司法在解决纠纷、分配正义和稳定社会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同时又有力地遏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和消除司法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
但是,纵观陪审制度的演变过程,也始终充满矛盾和困惑。一方面,弘扬司法民主、利用公众智慧、提升法治意识始终是陪审制度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也是其优势所在。但另一方面,陪审制度也存在着影响诉讼效率、加大诉讼成本等缺陷,难以克服法律理性与公众情绪、专业化与民主化之间的冲突。
这也是陪审员制度在中国一直存在存废争论的根本原因,即使在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通过后,这一质疑声仍然存在。
但是,多年的法治实践告诉我们,对致力于建设民主法治化国家的中国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必将深刻地影响中国司法的走向,它的意义不仅仅限于司法民主化,更在于培育公民的民主政治观。正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指出的“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
应该看到,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事务的权利。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仅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行使选举权、监督权等活动表现出来,还包含着公民通过法定的机制参与到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去。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这种法定机制的一项重要形式。这种参与的形式,不应被司法技术层面的障碍所剥夺和制约。
总而言之,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实践和在司法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民主、自由、公正、人道的价值理念,不仅是对专业法官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和必要补充,更是当下社会生活中可贵的民主教育和实践。当前,东莞在此领域拓进的勇气,值得寄予赞赏。(作者 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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