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台办正式公布《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依据暂行办法,台资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不设上限,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
根据办法规定,台商在大陆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台商投资区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可申请贷款。
贷款按期限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
台资企业可将申请材料,包括贷款申请函、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有权部门关于项目、土地、环保以及规划的审批文件(核准或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等,同时报所在地省级台办和开发银行分行。大型台资企业集团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台办,同时报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