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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电梯广告收入归业主
http://www.sun0769.com  2006年10月27日 11:33  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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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召开业主座谈会,征求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此次座谈会共邀请了广州市20个小区的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上,不少业主代表对之前由业主联合提出的《业主自治条例(业主建议稿)》表示支持。

  参与座谈会的业主代表大多数都
是小区的业委会主任。业主们认为,目前不少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相当紧张,甚至出现对抗的态势,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应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一位业主代表更明确表示,条例应该将保护的对象针对业主,应该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是向业主提供服务的机构,而不是进行管理的机构。

  座谈会上,广州地区首个业委会主任——原北秀花园的黄主任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她带来了一本“特殊”的红色证书,原来,这是越秀区民政局在1997年给他们业委会颁发的社会团体证书。根据这一证书,黄主任认为业委会的主管部门应为民政部门,而不少业主都对此表示同意,目前业委会、开发商和物管均由房管局来管理。

  业主们还提出了公共物权收益的问题。很多小区内的电梯广告、车位租金等收入,都成了物管公司的收入。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些收益应作为小区维修基金,归业主们共同所有。针对这一问题,有业主表示,开发商在售楼时,就应将小区内的公共物业部分向业主公布,以便业主有效地监控公共物业及其收益。

  业主们还可在广东人大之窗网站上(www.rd.gd.cn)提出意见。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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