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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以罚代管?省人大代表提议出台监管条例
2006年02月21日 08:47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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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上“电子眼”监控车辆揪违章,可是谁来监管“电子眼”呢?两会前夕,省人大代表提出,我省应制定“高速公路、城市街道路口电子眼管理条例”,规范交通标识、及时提醒车主,并确保罚款监管透明有效。

  质疑:菜贩105次违章暴露电子眼管理“漏洞”

  省人大代表、信宜市总商会会长李德锋向记者表示,近几年来,我省高速公路的“电子眼”推广迅速,既解决过去处罚取证不足的难题,也以高科技手段缓解警力不足,促进司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他举例说,由于误认“禁行线”标志为可以通行,在北京卖菜的安徽来京司机杜宝良,在同一地点105次违章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去年被交警一下子罚了1万多元,成为全国热议话题。而之后在我省东莞,一辆车半年被电子眼拍摄交通违章18次,车主知道时罚款已达3600元;另一车主到年检时才被告知已被电子眼拍摄交通违章上百次,罚款累计2万元……

  “为什么非要等到罚了这么多,才把‘账单’交给司机呢?”李德锋说,这就容易让老百姓误解交警部门是以罚代替管,甚至是以罚创收。就有群众反映,在个别地区“电子眼”处罚成了“创收”来源,资金监管明显缺位。

  此外,“电子眼”测定速度等是否准确、是否有技术监督部门定期进行“体检”,李德锋说,这也是老百姓十分关注的。

  建议:加快立法确保处理及时资金透明

  如何“监控”电子眼?李德锋代表表示将在这次省人大会议上建议我省尽快出台“高速公路、城市街道路口电子眼管理条例”。他还提出了几条具体建议:一是仪表要搞准,标识要醒目。

  应在交警内部建立一支专门的检测队伍,定期维护,确保监测标准准确。

  二是资金要透明。有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罚了多少钱、钱用到哪里了,做到资金透明监管得力。

  三是处理要及时。尽管交管部门采取了电话、网络查询交通违法行为,但一些司机违法后仍然未能及时获悉,这说明公示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李德锋认为,应根据地域距离,规定发出罚单的期限,比如在省内路段超速,应在3天内发出罚单,做到及早提醒、以儆效尤。罚款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违章,更在于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交通守法意识。

  代表提出,随着私家车的普及,“电子眼”将日益影响大家的生活,我们不能等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才来解决,应尽快制订法规切实监管。

(编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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