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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去意已决,保护婚姻失败,就只有保护自己残存的权益了,这时,对方的隐私就是自己的证据。有法律学者认为:即使像“捉奸”偷拍这样极端的行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也可免责:(1)隐私权人确实先有婚外情行为;(2)偷拍人偷拍行为仅以获取配偶婚外情证据为目的,而且拍摄到的配偶与“第三者”的不轨行为不得传播、公开;(3)偷拍人通过其他途径确实无法获得充分证据证明配偶的婚外情行为;(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可见,隐私权并不是偷情者的尚方宝剑。
触碰隐私拯救的婚姻,在一定时期内多少都是有些后遗症的,一方如假释,一方如警察。美国某婚姻问题专家在总结幸福婚姻的“五大共识”时,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家庭既然是难言之隐的避难所,婚姻就应该有藏污纳垢的能力。虽有些理想化,但却是至理名言。
——傅宁(新闻博士,现于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女性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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