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东莞的区域商业经济初露峥嵘,城市价值逐级提升,房产升值潜力凸显。尽管今年国家出台了抑制房价的“地产新政”,但东莞的房价仍呈现强烈的“补涨”行情,房价不降反升。不少购房者在发展商的宣传攻势、购房优惠的双重夹击下,草率“下定”。但是,因为一时的盲目冲动,购房定金就可能会像泼出去的水一样难以收回。因此,东莞市消委会郑重提醒市民:定金不是“定心丸”,购房“下定”需慎重。
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只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交纳的款项属于定金性质,当事人的定金权利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购房者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而“订金”、“押金”、“保证金”、“认购金”、“诚意金”等名义的款项,只要未约定是定金的性质,则可视为“预付款”,不受“定金罚则”的制约: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认购协议时,开发商应当无条件返还;开发商违约也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退还。对于这些款项的区别,处于强势地位的开发商当然心中有数。因此,开发商就在“双方约定”上打主意,在认购书中拟定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一旦消费者签字,开发商就将“塌定”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了消费者。
从市消委会受理的有关购房定金的咨询、投诉来看,有两种情况比较普遍:一是交了定金生悔意。有的消费者容易被各种漂亮的宣传材料和售楼人员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未详细了解楼盘的具体情况就匆忙“下定”,之后才觉得房子诸多不如意,例如面积小、朝向不好、周边环境嘈杂、房价太贵等等,从而欲放弃认购。二是合同条款没谈妥。有的楼盘“霸气十足”,交了定金才能看资料、谈合同。购房者在对房屋结构、质量、装修标准、违约责任、办理房产证时间、按揭条件等诸多事项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为表“诚意”被迫交纳了定金,然后才发觉合同条款明显不利于购房者。如果购房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签合同,开发商就以认购书当中“交付定金×天内不签署合同卖方不予退还”的条款为由,扣下购房者的定金,这显然属于“霸王”行径。
一旦发生定金纠纷,消费者可以到消委会投诉,也可以通过到法院打官司解决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开发商在组织、实力、信息、举证等方面的优势,消委会介入调解成功的难度较大。而且因定金本身的数额不大,购房者要通过“对簿公堂”讨回定金,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往往还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由于诉讼成本过高,有时候往往是得不偿失。在定金这个问题上,亡羊补牢显得为时已晚。因此,市消委会郑重提醒广大购房者,“下定”前一定要审慎考虑,具体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要看证件。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也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各种证照,尤其查看预售证时要注意所购买的单位是否包含在其中;发现开发商无许可证售楼时,应主动放弃购楼意向,以免受骗。
二、要细观察。在交“定金”前,要对楼盘及周边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考察了解,确保购楼意向正确;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为商家精心布下的“紧销”疑阵所迷惑,不要在对所认购房屋的面积、楼层、座向、价格、内部结构等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看到模型,或听到导购小姐的美好描绘和口头承诺就匆忙“下定”;如果需要银行按揭,还要预测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资格要求,认真审查按揭合同是否可以承受。
三、要慎签约。要注意认购书内容,仔细研读条款,明确违约的法律责任。当看到诸如“定金一律不退”这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时,应当勇敢对开发商说“不”,要求对方作适当修改后再“落定”、签字。缴付定金或任何款项以后,立即要求收款人开具机构盖章的票据。
总之,消费者在给付购房定金前要有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要多听、多想、多看,要始终牢记:定金不是“定心丸”,该出手时才出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