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许多大商场纷纷打出了“买100送100”、“买200送138”、“买298送298”等多种形式的诱人促销广告,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心动加上行动,不少人为了购物返券算得焦头烂额。对此,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赠券“迷人眼”,市民谨防被“套牢”。
“购物赠券”是近年来商家们最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即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达到一定金额后,商家会返还给消费者一定数额的现金券。由于这种变相降价的促销手法能够在短时间内提高销售额,商家因此趋之若鹜。当消费者首次面对“买100送100”的诱人广告时,便会产生白捡了100元的消费心理。但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经深入调查后发现,赠券背后还藏着不少陷阱:
一、消费“连环套”。赠券是没问题,要花券可就不容易了。有的商场虽然打出“买100元送100元”的促销广告,但柜台上“满百返百”的海报下却附着一句“满100元可用50元券”或是“满200元可用100元券”;有的宣称是“特惠或打折商品不在活动之列”;有的在不同楼层、不同柜台买的商品不能累计金额。商家的这些做法,目的就是为了刺激消费者循环滚动式消费,当消费者手中赠券越攒越厚,花钱也越来越多,商家的利润自然越赚越丰厚。
二、凑数“失预算”。商家声称“买200送100”,那些原打算花150元的消费者,很有可能为了得到赠券优惠而咬牙买下自己用不着或不需要的东西,从而使购物成本大大增加;还有的商场故意将商品的价格标成98元,或者197元等等,这样当商场“满200送100”时,很多消费者为了返券,又花了更多的钱购物,最终大大超出了购物的预算。
三、价格“放暗箭”。有些商家以节庆、店庆为名在实行赠券优惠的时候,把商品的价格普遍上调,赠券折算以后,商品的价格是明降暗升。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实际得到多少实惠是可想而知了。
四、滥用“解释权”。在很多商家的促销声明、广告以及现金券上,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字眼,“买100送50,特例品恕不参加活动”,“本活动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消费者拿着赠券购买时,发觉满眼都是“特例品”,可供选择的商品范围极其狭窄。消费者质疑时,商家就拿出“最终解释权”作挡箭牌。因为参加活动商品往往质低、价高,其相对较高的利润空间不仅能够弥补赠券的成本,还会有相当多的剩余利润。
面对商家铺天盖地的“购物赠券”促销广告,消费者必须保持清醒:商家的促销花样层出不穷,但万变不离其宗,追求利润最大化才是商家的最终目的。因此,消费者购物时必须时刻保持理智冷静,切忌一时冲动而钻入商家预先设好的“圈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