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一则消息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关注:“本人得到了XX发展商对业主进行补偿的确切消息。业主向发展商交纳300元/平方米,发展商向业主提供价值1500元/平方米的精装修,即相当于开发商向业主补偿了1200元/平方米。”
此消息一经传出,迅速在业内及广大消费者心中引起广泛的讨论:发展商是不是有义务为自己的降价行为买单?他这样做的目的又是什么?这样的行为会给目前动荡的东莞楼市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消费者以后买房时会否对这类发展商更加青睐?
本期,针对这一“地产新鲜事”,我们特别请来了两家发展商代表、两位消费者代表和一位律师共同探讨这一事件及其中的相关焦点问题。
本期嘉宾
陈君斌
东莞金地房地产投资公司营销部经理
李健
东莞中惠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中心总监
李先生
中信新天地业主、银行从业人员
徐先生
东莞万科城市高尔夫业主、同济医院医生
沈向华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话题1
发展商是否有义务“补偿”买贵房业主?
●发展商没义务这样做
陈君斌:发展商肯定是没有这个义务去做这种事情的。市场经济嘛,价格肯定是有起有跌的,如果说发展商降价的时候就要对消费者进行补偿,那涨价的时候业主有没有把赚的钱分一些给开发商呢?
●买卖合同没规定
李健:商品房买卖行为就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我们只约定了房屋面积有差异,可以补差价也可以退房;而从来没有约定过房价涨了或跌了,发展商有责任对业主进行补偿。
●补自然好,不补认倒霉
李先生: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买了个高价房,你自己要对你的选择行为承担后果。发展商从法律上来说,以前卖得很贵,后来降价了也没有什么后果可以承担的。能补当然好,没有补业主也只能自认倒霉。
●承诺了升值就须补
徐先生:买房时,售楼小姐承诺房子能保值增值,现在这个楼盘在降价,我的心里肯定跟大多数业主一样,希望开发商能对我们有所补偿。尤其我是去年买的,利息不断调高,我现在一个月要还贷3700多元,压力特别大。
●口头承诺不算数
沈向华:即便卖房时售楼人员对你做出过承诺,房子能保值增值,他也没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因为消费者作为合同交易的第一方,自己也必须对交易的这种标的以及对方的言论做出自己的判断,除非你能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发展商在售楼时存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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