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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炒物管“门槛”有变
http://www.sun0769.com 2007年09月15日 08:41:38 东莞阳光网

    变化4业委会决定不能侵害少数人利益

    新规:

    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新增这样的条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现状:

    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没有特别注明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现实也存在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议使小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明确业主权益十分必要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邓笑华:

    修改前的物业管理条例,没有专门注明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如果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实际上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修改后的条例,将业主这方面的权利专门提出来,便于业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往业主起诉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面临一个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修改后,应该说已经明确,业主可以对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化了业主的诉讼权利。

    虽然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是经过投票产生的,但并非大多数人做出的决定就一定是百分之百合法正确的,因此明确业主这方面的权利是有必要的。

    个体利益也要受到保障

    东莞市东城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雄进:

    在以前的实践中,可能出现业委会的决定损害小业主利益的情况,例如通过业主大会的表决,在小区的某个位置安装广告牌,但是广告牌下方的业主因为灯光的照射,晚上的生活休息受到影响,甚至无法入眠,这时小业主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虽然广告牌的设定是经大多数人同意的,并且能给所有业主带来收益,但是不能以损害小业主的权益为代价。业主共同作出的决议要遵守,但少数人的利益同样要保障。

    业委会权力也应受到限制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王时:

    赋予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诉讼撤销权,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权力的增加有紧密的联系。以前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小且不具有强制性,新修改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大且具有强制性。相应的,对业主有侵害的可能性也就增大,有损害就有救济,赋予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权是必然的。此项变化,可能引致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冲突增加,物业企业需提前做好引导工作,维护小区和谐、稳定。(记者:潘玲玲 李照东 冯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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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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