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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2基层政府部门参与监督指导
新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现状: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东莞以往的做法,大部分是业主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将业委会成员名单报房管部门备案。部分小区在首次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时,会邀请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协会派人指导,邀请小区当地的居委会参与。
专家解读
部门多头管理依法办事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邓笑华:
此项规定,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作用,增加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服务有关事务进行监督指导的主体,使物业管理的指导部门更基层、更广泛,更有利于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同指导部门的沟通。
物业管理服务本身涉及的是广大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操作上,如果有最基层的政府部门参与应该会更好些。至于有人担心的多个政府部门多头管理和指导,是否会出现意见不一的情况,我觉得倒可以不用担心,因为不同政府部门之间都必须依据同样的法律法规来办事,对于实际工作中少数无明确法律规定的事项,肯定也会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
基层部门指导监督更好
东莞市东城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雄进:
在实践中,基层政府部门参与监督指导业委会的工作是比较好的,县级以上的主管部门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事务的管理,其指导范围不可能面面俱到,也难以全部管得那么细,而业委会的一些活动可能不限于房地产,如选举等,部分活动涉及到治安、社会和谐等方面,有基层政府部门指导监督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者之间没有明确分工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时:
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其指导机关除原有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外,新增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在实际中,新的条例使业主大会能够获得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因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贴近业主生活,对业主的情况也更熟悉,其指导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
但是,由于在三者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还需地方法规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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