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权法》正式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小区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在《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实施四周年之际,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和《物权法》同时实施。此次物业管理条例作了四项较大的修改,涉及到物业公司名称的变更、选举产生业委会门槛的变化等多个焦点问题,修改后的条例与以往有什么区别?将会对小区的物业管理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邀请了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邓笑华、东莞市东城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雄进、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王时等业内人士进行解读。

变化1物业管理企业变物业服务企业
新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现状:现在东莞大部分物业公司的名称仍为物业管理企业,记者查阅了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会员名册,大部分公司的名称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莞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宏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中万科物业先行一步,在6月25日将原来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有部分公司的名称为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专家解读
提高业主维规自觉性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邓笑华:
其实在本次修改《物业管理条例》之前,有部分企业名称本来就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也有部分企业提前进行了变更。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突出服务行业的性质,对物业企业来讲,是一件好事,对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的提升,能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使业主意识到物业公司属于服务企业。
对于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其性质和内容是没有变化的,但强调了实际作用,约束性更强一些,使业主能更好地认识到遵守管理规约的重要性并积极遵守相关规定。因为叫什么也好,都是需要经过业主投票表决的,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自觉遵守,否则就没有什么效果。
服务是物业企业的核心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时:
近年来物业行业成长迅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领域不断拓展,物业管理行业内涵日益丰富,已不仅仅局限在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和公共秩序的维护等管理活动。“服务”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物权法中对物业企业由“管理”到“服务”的变化,适应了社会与行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整个国家、社会对物业企业在物业管理中角色认识的重新归位。我们知道,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物业企业服务管理的权限来自于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的委托,即书面化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企业是服务的实施者,业主是服务的接受者,“服务”应该是物业企业的核心。
而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则体现了“业主自治”的思想,提高了业主相互同意通过的自制章程的约束力,有利于小区公共管理措施的实施。
根据性质命名更恰当
东莞市东城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雄进:
物业公司名称的改变,强调了其服务性质,其本身是服务性质的行业,当然也有管理的成分,但更多的是服务,所以根据其性质来命名可能会更恰当一些,但工作的内容在名称更改后实际上没有改变。至于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改为物业服务公司,则还是遵循自愿原则,因为条例对物业公司的工商注册名称是否修改没有强制要求,而且实际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如果企业认为修改名称更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形象,那就修改,但没有强制性。
原来业主公约涉及的范围较广,可能不仅仅涉及到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而改为管理规约,就比较具体了,只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围内的规定。举个例子,比如以往可以在业主公约规定不准在小区内随便吐痰,现在可以作为道德公约在小区推行,但不应再纳入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活动的规定,如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这更符合物业管理服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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