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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卖房丈夫不知情 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http://www.sun0769.com 2007年06月18日 08:51:03 东莞阳光网
    近日,张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经历。在今年春节期间,他的妻子因为生意方面的原因急需现金,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做主将他们共同购买的物业——某小区三室的单位以低于市场价位的价格卖给了她的生意伙伴,并签定了买卖合同。

  当张先生知道此事时,房产证早已过户于买主,在与妻子就私自卖房一事激烈争吵之后,张先生也试图联系妻子的朋友进行协商,希望其能够酌情取消这次买卖,并承诺将全款退回。但买主认为在交易之时其妻出示了写有她名字的房产证,说明其妻才是此单位的真正户主,并称对于其妻隐瞒真相私自卖房之事毫不知情,所以拒绝了张先生取消此次交易的请求。

  张先生认为,其妻子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们夫妻共同出资够买的产业擅自做主卖予了他人。虽然房产证上写的是其妻之名,但在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是否受法律的保护他觉得很有疑问。听说卖房必须夫妻双方签字买卖合同才会生效,张先生正着手向法院提出诉讼,希望将此合同作废,收回自己也有份的物业产权。

  律师说法:

  合同受法律保护,损失只能向妻子索取

  在这个案件中,张先生的妻子因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售他人,就这点而言确实存在一定责任,但这并不足以要求将合同作废。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这套住房的房产证署名是其妻的名字,也就意味着其妻在法律考量中是这套房产的主人,完全具备买卖此套住宅的权利。而买方也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擅自卖房的她签定了买卖合同,并不存在诱导、哄骗等不正当意识,所以属于善意第三方范畴。如经过法律程序提出诉讼,法院很可能本着保护善意受让方利益这一考量基础去省议此案,再加上房产证已过户于买方名下,故张先生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和收回房屋产权的诉讼将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建议,如张先生能出示买方是在明知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他并未同意出卖该房的情况下与其妻签署合同的有效证据,则可撼动买方善意第三方的地位。如无法出具此类证据,则诉讼多半会败诉,不如选择与其妻协调,向其索取卖房后自己应得的利益以挽回损失。
来源:新快报 编辑: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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