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小区会所是否属于共有的部分,目前尚未明朗。
会所归属一直广受争议。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开发商是否有权将会所承包出去给个体经营,业主是否能够将会所拿回来自己做经营。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广州的小区会所大部分都是大确权在开发商的名下,开发商对会所有出租的权利,但没有卖出的权利。
如果开发商想把小区会所改变成可以出售的商业用途,必须经业主的同意后,再报规划局批准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