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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明确表示:《物权法》不适用于公摊车库
http://www.sun0769.com 2007年04月05日 21:23:15 东莞阳光网
    公摊是开发商造假象 业主已为所有公共配套买单

    《物权法》第73条中有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原则性、兜底性条款,应该理解为,不属于国家所有、他人所有的其他公共设施都是业主所有,即未规定的归业主所有。

    分摊只是一种假像。业主买房子付出的兑价不仅是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的价值,而应该等于建筑区划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为没有开发商不将土地成本计入房价的。房价还包含学校、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和环境,以及可以组建一个业主团队的自我管理环境。但开发商将总房价除于建筑面积,得出的建筑面积单价只是一个表象,以为只是购买了建筑面积,无形中侵犯了业主权利。

    楼梯间如何分摊?本层还是全部?

    依据《物权法》楼梯不能专有

    近日,白云区中意花苑首层商铺业主砌砖墙封堵已经买下的首层楼梯间向二楼用户索要“买路费”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见本报3月29、30日报道),类似问题在其他小区也有存在,楼梯间该如何分摊?

    广州知名房产律师周玉忠认为,此案例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物权法》提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义就在于严格区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两部分互相协调。根据第70条理解,只有建筑物内的住宅和经营性用房才属于业主专有,楼梯显然属于共有。即将楼梯分摊给本层业主的操作也是有违《物权法》精神的。

    不合理分摊可能为数不少

    其他楼盘公有面积分摊中,像中意花苑的情况是否普遍存在?刘兴桂对此认为,肯定也存在其他类似情况,只是中意花苑业主对分摊的敏感性要高些,及时提出质疑,住宅小区中肯定也有不少类似的情况没被发现。他认为,业主就要通过自治来改变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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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快报 编辑: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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