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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明确表示:《物权法》不适用于公摊车库
http://www.sun0769.com 2007年04月05日 21:23:15 东莞阳光网

    《物权法》起草专家明确表示支持,已由业主公摊的车库属业主所有,不适用于《物权法》的约定原则,开发商再卖属于欺诈。目前关键是要让业主知道,购房时是否已公摊了车库,而掌握这一资料的只有房管部门,没有知情权,保护物权就成为空话。而多数研究地产的法律专家都揭发:实际上,一些开发商已把车库摊入公摊面积中让业主埋单,而事实上,开发商也已把小区的所有配套设施(包括车库、会所、学校)摊入购房成本。

    一句话,业主其实已为小区的所有物业埋单。以此推断,如果房管局能提供证据,则《物权法》第74条关于车库的约定原则实属空文。

    《物权法》起草者之一、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表示:“如果业主的公摊面积里包括了车库,车库就理所当然的属于业主,不适用物权法里的约定原则了。”尹田表示业主花了钱,就有权利明确知道公摊面积的具体部分和内容。开发商应该提供这个内容,房管局也应该公示。如果开发商将公摊面积据为己有,再卖给业主,这就是商业欺诈。

    公共配套

    电梯、道路、公共停车位、会所、学校、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水池、通道、天顶、绿地、花木、广场、下水道等。不公摊,但一般认为会摊入购房成本。

    房管局要公示,只有它有完整资料

    广州天河区加拿大花园业委会主任伍嘉穗说:“业主代表要求对于小区里有争议的公摊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等问题,首先房管局要公示出来,因为只有它那里有完整的资料。究竟是哪些,要清清楚楚让业主明白;另外有争议的地方,如车位、地下车库、架空层等应该马上停止售卖。”

    白云业主之家负责人叶春生说,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已经计入建房成本,业主在购房时已经为此买了单(计入房价),理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私自支配。

    律师:业主要求合法

    周玉忠律师说:“业主的要求是合法的。《物权法》公布后,在具体细则还没有出来之前,如果出现开发商出售车位等行为,业主有权要求其停止,主管部门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这些行为。因为《物权法》已经确立了业主优先使用车位的权利,开发商出售车位势必造成业主优先使用权受到侵害。”

    人大代表:业主应对小区规划有知情权

    市人大代表、律师田子军说:“因为要结合小区的规划,才能判断小区内哪些物权是属于共有,所以业主应该有对小区规划的知情权。但是现实情况是,小区业主对这一块掌握都不够透,或者说政府对规划的细节没有公布,如果业主不能行使知情权,我们说保护他的公共物权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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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快报 编辑: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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