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的出台对老百姓有何影响?今后遇到物权纠纷,又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前日,《物权法》公布后,引发了市民的热切关注,也产生了不少疑问。昨天,东莞中院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商法博士后程春华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解读。
问题1:物权到底是什么?答:一针一线都是“物”
程春华说,物权法给“物权”下了个定义,就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通俗地说,物权就是我们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物品享有的权利。这些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大到一座房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的范畴。“物”的所有者可以拥有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问题2:公用场地买了车位怎办?答:十一后仍可要求退款
物权法对车位作出了有针对性地规定,其中提到:“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究竟哪些算公用场地?东莞会不会出现热卖车位的现象?
程春华表示,区分小区公用场地,一看合同,二看规划。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没有写明,小区的规划图纸中也应该明确划分出公用场地。“开发商现在卖车位应该是想尽快脱手,市民并不需要过于担心。”程春华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规划有车库,还是可以卖的。
对于一些小区出现车位热卖的情况,他认为,物权法实施后,业主有权在公共用地的车位上停车,即使有费用,也肯定低于目前一些小区征收的月租等费用的水平,因此,开发商想趁早把车位都卖出去。但已在公用场地买了车位的市民也不用担心,“即使现在交了钱,今年10月1日物权法生效后,业主仍可以要求退钱。”
问题3:“一房多售”怎样杜绝?答:预告登记定产权
“一房多售”在东莞一度大量存在,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比较多。“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方法”,程春华认为,这对理顺财产关系、定纷止争、减少产权争议是非常有必要的。
按照登记的要件,是否办理登记是当事人负有的一种义务,法律强制性要求必须要办理登记。如果房子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前手买受人已经交付了房款占有了房屋,后面的人没有占有房屋,但是已经办理了登记,在登记要件的模式下要保护登记,前手买受人无法以先占有对抗。
程春华提醒说,东莞房开发商曾运用的预售登记和发牌售卖并不是物权法所说的预告登记,属于违规行为。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必须在相关行政部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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