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心
业主权利被法律肯定
尽管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使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小区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并成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开发商解决纠纷的重要沟通桥梁,但由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仅受行政条例保护,并未上升到法律高度,因此在处理和决定某些社区问题时常常出现虽有权利却无力度的情况。
对此,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而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等相关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同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悬念
物业税开征即亮“绿灯”
与物权法一样,近年来呼吁尽快开征物业税的声音也是年年高涨。而稳步推进物业税工作已经是“十一五”期间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工作之一。此前,业界对物业税之所以迟迟不能开征的阻碍均归于物权法出台的一拖再拖。毕竟,物业税的开征必须要以物权法出台为前提,只有在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理清并纳入法律框架后,物业税的事实才有根本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虽然物业税由于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完善而无法全面开征,但自2003年国家在出台的《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的要求后,开征物业税的步伐明显加快。截止到2006年底,征收物业税已经在全国6个城市和地区进行了试点,积累了一定的实际操作的经验。如此一来,物权法在今年10月的正式施行似乎意味着物业税开征已经亮起“绿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