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养路费计征方法
第十三条 参加营运的手扶拖拉机的征收标准每月每辆按货车每月每吨全费标准的40%计征,亦耕亦运的按20%计证;正三轮摩托车按25%计征;两轮、侧三轮摩拖托车按10%计征。
第十四条 下列车辆可按日计征: (一)临时改变使用性质或超出使用范围的免征车辆和减征车辆; (二)持有临时牌、试车牌的车辆; (三)在报停期内进行年检审的车辆; (四)既不能载货又不能载客的专用车辆; (五)核定装载质量40吨以上的车辆。 按日计证标准,每日每吨按该车类全费标准的5%计征。
第十五条 新车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计证养路费。中、下旬入户的新车,当月分别按按该车月应征额的2/3、1/3计征。
第十六条 按年统缴养路费的车辆,一年按10个月计征。核定征费计量1 吨以下的车辆,应按年统缴。
第四章 缴费方法
第十七条 按月缴费的车辆在每月月底之前缴纳次月的养路费;按年统缴及办理免征手续的在每年年底之前办理次年的统缴或免征手续。
第十八条 遗失养路费收讫标志和缴讫凭证的,缴费义务人必须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九条 车辆买卖、转籍、过户、报停、报废及调驻的,缴费义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车籍地(香港、澳门进入我省行驶的车辆在入关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养路费入户,缴费义务人必须在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10 日,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及其影印件、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办理;企业还须凭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影印件;新车还须凭购车发票及其影印件;转入车辆还须凭原车籍地养路费征收部门签发的车辆征费转籍介绍信。 香港、澳门进入我省行驶的车辆,凭批准入关的有关证件办理。 新入户车辆必须填写《缴费入户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报停养路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缴费义务人应在养路费缴讫凭证有效期内,提出停征申请,填报车辆停驶原因及其停放地点。经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批准后,交存养路费收讫标志,办理停证手续; (二)车辆全年累计停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的,由缴费义务人提出申请,经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审核后,报上一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批准; (三)新车当年不得报停; (四)被盗或因交通事故暂不能行驶的车辆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缴费义务人在1 个月内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 (五)除被盗和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可清退次月起的养路费外,其余车辆办理报停不予退费; (六)中、下旬启用的报停车辆,当月分别按该车月应征额的2/3、1/3或按日计征养路费。
第二十二条 养路费过户,缴费义务人应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0日,持双方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车辆过户有关证件,到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养路费转籍,缴费义务人应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籍手续10日内,持双方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车辆转籍有关证件,到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交回养路费收讫标志。
第二十四条 养路费销户,缴费义务人应在养路费收讫标志和缴讫凭证的有效期内,持车辆管理部门批准报废证件、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车辆回收证》,到车籍地公路现费征稽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交回养路费收讫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进驻我省的省外车辆滞留10日以上的,必须持有关证件到滞留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进驻登记手续,滞留3个自然月起,必须在我省缴纳养路费。不足3个自然月的,由车籍地征收。离开我省3日前必须到滞留地公路规费证稽机构办理缴费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车辆改装、换发号牌的,应于1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缴费入户的香港、澳门车辆,如更换车辆号牌、司机、入关续期、注销入关等,均应持有效证件及缴讫凭证到入关地公路现费征稽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