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逾(过)期未上交《身体条件证明》公告
    各驾驶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下列驾驶人的驾驶证逾(过)期未上交《身体条件证明》。请本人带齐有关资料到交警支队车管所驾驶员业务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上交的,将依法注销。(注:截止2007年3月31日止、逾(过)期未超过一年的驾驶证)。
 
    办理驾驶证审验业务(上交身体条件证明)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2、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3、白底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自照);
 
    4、《身体条件证明》;
 
    5、根据新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办事流程
 
步 骤
业务岗位
办理地点
第1步
身体检查
各医院
第2步
受理、审核资料
驾驶员业务厅1号窗
第3步
领取《身体条件
证明》回执
驾驶员业务厅1号窗

    三、温馨提示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3、车辆管理所办理审验时,需要审验的事项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和累积记分;
 
    四、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五、业务咨询电话:22619283
 
    附:逾期未交体检表(2006年3月31日之后)在第二页,请使用键盘快捷键(Ctrl+F)进行全面搜索,只需要输入车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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