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把油门当刹车撞死人 三方担责赔偿12万

    5月2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驾校学员学车时,撞死另一学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追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驾校、教练和学员分担原告12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5年3月,郧西县一家职校聘用庹正华担任该校驾驶教练,签订了聘用合同。一个月后,学员梅军报名参加了该驾校的汽车培训学习,由教练庹正华执教。

    5月份,由于学员过多,庹正华便将学员分成两组练车,一组在校内由老学员带新学员,一组上路练车由庹正华本人负责。

    5月6日16时许,梅军驾驶无教练指导的教练车在校内练习时,因操作不当,误将油门当刹车,将正在教练场地边缘花坛处歇凉的该校学员张某当场压死。

    事发后,公安交警部门迅速调查,次日又主持职校与张某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

    为避免矛盾扩大, 职校先行一次性赔付死者亲属各项费用12万元。

    赔付完毕,职校又找教练庹正华和肇事者梅军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双方推上法院。审理中,教练庹正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

    郧西法院审理认为,职校组织学员进行汽车驾驶培训,作为该培训部门,应有组织、教育、管理、服务责任。学员梅军与职校之间形成了教学服务关系,职校有义务指派教练指导梅军练习。但在培训中,发生了没有教练练车致他人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职校负有主要过错。

    法院还认为,职校依法承担赔付责任后,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教练庹正华应当履行现场指导而未尽职责,应当预见到学员练车无专业人员指导的潜在危险性,致使梅军在练车时致人死亡,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由此给职校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梅军练车应当预见无人指导有严重的危险性,却仍驾车终于操作不当致他人死亡,负有过错,由此给职校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于是,法院缺席判决教练庹正华赔偿职校3.6万、学员梅军赔偿1.2万元。

推荐给好友收藏打印关闭
 
 
· 连续三月排后驾校招员受限 ( 2007-12-19)
· 油价涨成本增 驾校为保客源尚未升价 ( 2007-11-30)
· 驾校为保客源 尚未提价 ( 2007-11-30)
· 车管所每月公示驾校考试合格率 ( 2007-09-14)
· 驾校收费普遍涨360元 ( 2007-09-07)
· “治摩”带旺驾校生意 ( 2007-08-21)
· 驾校:价格不低 学员不少 ( 2007-05-31)
· 无证照驾校立即查封 ( 2007-03-11)
· 驾校里学不到的10大技巧 ( 2005-10-09)
 
信息搜索
推荐信息
·1.8万被注销的驾驶证可复活
·驾协代缴全省交通违法罚款
·城区货车禁行范围将调整
·5月起 交警清理限速标志
·市中心区乱鸣喇叭 罚150元
在线咨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