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的抚恤,除了按照国家有关因公死亡的规定办理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将一次性给予20万元抚恤金;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增加20万元抚恤金。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可获得一次性家庭生活补助金10一30万元。”记者日前从市政府获悉,《东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并于12月1日起施行。
我市户籍人员市外见义勇为同样奖励
“《规定》主要对在我市范围内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我市户籍的人员在市外见义勇为的,对其表彰、奖励和保护,也参照《规定》执行。”据介绍,我市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规定》 指出,凡有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事迹突出、影响重大;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表现突出等行为,都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因见义勇为致残最高可奖30万
我市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表现和贡献,可以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单项或多项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颁发不低于1000O元的奖金;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对经确认但朱授予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按其表现和贡献颁发恰当数额的奖金。“这些奖金都是一次性的奖励,且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部门向记者介绍。
“对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的抚恤,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死亡的规定办理外,由基金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抚恤金;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增加20万元抚恤金。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属,视其家庭经济状况和伤残人员的致残程度,一次性给予家庭生活补助金10一30万元。”
见义勇为人员治病不用自掏一分钱
《规定》特别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作了说明。“公民对见义勇为行为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发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优先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或拒绝!”
而因见义勇为或因见义勇为被报复,而导致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和补助金、死亡抚恤金和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加害人无力支付,或者没有加害人的,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或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相关保险规定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这些保险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支付。
“总之,不需要见义勇为人员花一分钱治病、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社会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自付的费用,由基金会向医疗机构支付。而支付的部门或单位,享有对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追偿权。”有关部门介绍说。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因见义勇为致残员工
“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调整,并不得因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辞退。”“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给予妥善安置。”《规定》中这些人性化的措施,为见义勇为人员减免了后顾之忧。
此外,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牺牲的,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可由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获得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升学、入伍、就业、住房、晋升工资、入户等方面的优先权;“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享受市级劳动模范的待遇;有关部门还将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基金要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规定》 还明确,见义勇为基金由基金会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基金会可以通过市、镇(街)财政拨款,接受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或者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等方式筹集基金:对于捐款较多的单位或者个人,基金会可以推荐其参加理事会。“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且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据介绍,基金确需超出增值额度开支的,要经基金的理事会全体成员会议批准。
据悉,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基金会接受的捐赠以及基金使用的具体情况,每半年要在媒体上公布一次。(记者 黄观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