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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政协委员建议出台“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运作规范
2007-01-20 17:55:17  来源:东莞阳光网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陈芳)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而1998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究竟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是由业主交还是开发商交?上述法律及规定相互冲突,使得目前东莞无法执行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的收取规定。针对该问题,今年政协委员汤瑞刚提出了《尽快出台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办法》的提案。

    法出多门  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现状堪忧

    政协委员汤瑞刚指出,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存在立法冲突,使得物业管理维修资金收取无法执行。此外,依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由发展商交缴的物业维修基金,少缴、未缴、挪用现象严重,没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制裁。自广东省《物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至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实行,物业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了六年,可是已经交缴的物业维修基金其使用情况,也是相当混乱;又有多少应当交缴而没有交缴的,也无从查实。

    维修破在眉睫  房屋“养老金”却没有着落

    对于目前商品房维修资金无着的情况,政协委员汤瑞刚深表担忧,他说:“广东省房地产开发自上个世纪初已轰轰烈烈地展开了,最先建设起来的房屋,现在已面临使用物业维修资金迫切需要,但这个房屋的“养老金”却没有了着落。上世纪初建设的房屋其房年龄已有十多年,许多急需动用该笔维修基金维护,但实际上无钱可用,临时筹集又没有相关的规定进行规范,使得许多房屋处于没有维修的状态,严重影响房屋的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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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