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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面:一个法制记者眼中的中国社情(第二部分选载)
 
2007年11月13日  来源:新浪读书
 
 

  谁来维护法律的统一

  2002年4月9日,青岛市中级法院将这一审理的民事案件以涉嫌诈骗移送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开始对乔某进行侦查。2002年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对乔某进行了依法拘留,并追回赃款人民币39万元及美元30万元。同年11月5日,青岛市检察院对乔某批准逮捕,并于2003年10月16日,以诈骗罪对她提起公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证实:在上述的几份合同和协议中,有乔某指使该公司会计毛某添加了“甲方给予乙方全年销售额基础让利增加28%”的内容;乔某指使她的姐姐添加伪造了合同内容;乔某指使她的侄女写上了返利79%的内容;其余都是乔某本人所添加的伪造内容。

  同时,1999年11月至2000年2月间,乔某还与澳柯玛销售公司兰州办事处经理周某合谋,在青岛周某的家中,由周某给乔某提供了两张盖有公章的“青岛澳柯玛销售公司”空白信笺纸,乔某利用这两张信笺纸,伪造了上述高额返利的协议书。

  采访中,承办此案的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处长韩刚,特别向我们提示:“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的公章,是在信笺纸的右下方,可乔某在添加销售方时,协议格式都是提供方在左下方盖章,购销方应在右下方盖章,可一切都是相反的盖章处签订,显然乔某利用了先盖上公章的信笺,玩了一套‘移花接木’的把戏。况且,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对外的合同、协议均是打印的文本,涉及对外的产品销售,没有手写协议或合同的惯例。”

  同时,由于邹某在审查期间,因患胃癌去世,乔某也利用了这一“死无对证”的机会,把一些责任推给了死者。

  但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乔某和周某到庭后,对这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而乔某正是用这些合同与协议书为主要依据,赢得了甘肃两院的经济纠纷案的胜诉,并获得了1500万元。

  庭审中,乔某是否“添加变造、伪造7份合同、协议书”的问题,理所当然地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当法庭宣读,青岛中级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的文检鉴定时,被告律师没有争议。而另一个庭审争论的焦点是:如果乔某变造、伪造合同和协议书情况属实,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值得注意的是,乔某于2002年9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青岛市检察院批准。在此期间的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曾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就“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做出答复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青岛警方对乔某予以释放,但青岛警方未予理睬。

  采访中,我们明显感觉到此案背后的“复杂性”和法律争议,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青岛市检察院有关人士称,尽管在决定是否立案起诉乔某之前见到过这一答复,但由于这一答复只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做出的,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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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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