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制定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工作执法指南》日前公布,就不准电动自行车(含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等其他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电动自行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将对驾驶人罚款20元。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于非法安装电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除罚款50元外,还要收缴非法装置。

电动自行车不遵守交通规则是交通一大隐患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不能证明车辆来源当场扣车
离我市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还有半个月的时间。昨日,市交警部门正式公布了电动自行车的处罚细则,在8月15日后,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将处罚金50元;未能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的将扣留车辆。此外,电动自行车不按车道行驶的将再加罚20元。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处罚50元
交警部门表示,在8月15日之后,如果电动自行车上路,将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八款“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
据了解,在8月15日后,工商部门将不再核发新的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营业执照;不再受理现有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延期申请;不再受理含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企业的任何变更登记;不再通过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年检验照。
车辆来源不合法要扣车
交警部门表示,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且未能当场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的,将按“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向驾驶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据了解,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包括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如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有伪造嫌疑或购车发票登记姓名与驾驶人不符,车辆来源有嫌疑的,同样将按上述规定扣留车辆。
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再罚20元
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在8月15日后,如果电动自行车上路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除处以罚款50元之外,将再加罚20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对违反规定的,可按“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没有非机动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对驾驶人处罚款20元。
50元以下罚款可当场收缴
交警部门表示,按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出5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并向其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据了解,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可向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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